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二):不再空虛無益了

我們前文用另一角度切入看奴隸制度/律法,用「比喻」的方式來看律法條文,就可以明白聖經申命記32:47所說,摩西死前最後的勸勉:「因為這不是虛空、與你們無關的事,乃是你們的生命;在你們過約但河要得為業的地上必因這事日子得以長久。」。

神的話(律法)是我們的生命,不是空虛無益的。

再向下看另一條例:

(21:7)
「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和合本)
「人若賣女兒做使女﹐使女不能像男的奴僕那樣出去。」(呂振中)
"If a man sells his daughter as a female servant, she will not go out as the male servants do."--NET

NET Notes:
his daughter: This paragraph is troubling to modern readers, but given the way that marriages were contracted and the way people lived in the ancient world, it was a good provision for people who might want to find a better life for their daughter. On the subject in general for this chapter, see W. M. Swartley, Slavery, Sabbath, War, and Women, 31-64.

female servant: The word אָמָה ('amah) refers to a female servant who would eventually become a concubine or wife; the sale price included the amount for the service as well as the bride price (see B. Jacob, Exodus, 621). The arrangement recognized her honor as an Israelite woman, one who could be a wife, even though she entered the household in service. The marriage was not automatic, as the conditions show, but her treatment was safeguarded come what may. The law was a way, then, for a poor man to provide a better life for a daughter.

總結NET Notes:男奴跟女僕的工作或命運是不一樣,21:7主要是說女僕,女僕的父親是窮,將女兒賣出,主要目的希望女兒有幸福的生活。同時買方會安排此女兒婚姻歸入買方的家,作為買賣的條件。

v7是背景說明。

「主人選定他歸自己,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她如同女兒。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若不向她行這三樣,他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v9-11)

那三樣事?
  • 主人選定他歸自己,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
  • 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她如同女兒。
  • 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
用「比喻」方式看此律法,此律法想跟我們說甚麼?

人要執行公義,不可理會自己喜歡與否。上一條奴隸條例,是說愛,因為我們愛神,我們要為神放棄自己的自由。是次的女僕條例,是要公義對待,不可理會自己感受。我們應要放下感受,去行神要我們所行的(正確的事)。

奴隸條例:用「愛神」去選擇來跟隨主。
女僕條例:用「公義」去選擇來跟隨主。

這樣就是事奉/敬拜了。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他治死。打父母的,必要他治死。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他治死。咒罵父母的,必要他治死。」(v12-17)

(v12)「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把他治死」是神的旨意
(v13)「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往那裡逃跑」是人的意思
(v14)「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用詭計殺了」是人的意思
(v15)「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打父母的」是人的意思
(v16)「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拐帶人口」是人的意思
(v17)「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咒罵父母」是人的意思

此段只說兩種「不可」:不可殺人和不可惡待父母。

為何不可殺人?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世記9:6)
因為人是照著神的形像造,人的尊貴就在此,否則只是一埋爛泥……生命是神的,是神掌管的。

為何不可惡待父母?
「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出埃及記20:12)
因為父母是神安排的,我們要尊重神的安排。 如此說不可惡待父母,因為很多人都是如此。但我們要知道,地上父母雖然不好,我們要孝敬和尊重,何況我們的全然美麗的天父呢?

此小段就是要我們學會尊重(honor)神和敬畏(fear)神,我們要以尊重神和敬畏神來出發,來選擇我們當行的路。

奴隸條例:用「愛神」去選擇來跟隨主。
女僕條例:用「公義」去選擇來跟隨主。
殺人條例:用「尊重神」和「敬畏神」去選擇來跟隨主。

這樣就是事奉/敬拜了。



「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他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v18-22)

以上經文的三情景,都是想說明人的「動機」。場景一:本是相爭,不是想對方死的。場景二:主人打奴隸,氣太大才會打死對方,主人本來也是不想對方死的,因為對方是用錢買來的。場景三:明顯是誤傷,不小心。

人的動機,決定是否正確的選擇。我們的服事也很明顯來說明我們的動機是否純正和正確,我們想說為教會好,應該如何如何;但最終的就是為了自己好……行了一切誡命,但動機為了其他,不是為主基督,哪又有何用?大家的事奉/敬拜動作一樣,但一個是被悅納,一個是不被悅納,全因二人的動機不一樣。

奴隸條例:用「愛神」去選擇來跟隨主。
女僕條例:用「公義」去選擇來跟隨主。
殺人條例:用「尊重神」和「敬畏神」去選擇來跟隨主。
報復律例:用「動機」去決定來跟隨主。

這樣就是事奉/敬拜了。



我們每日每時每刻的選擇,就是表明我們是否以神為先,讓基督居首位的人。我們的選擇,更是要歸榮耀給神。

用字面看以上的律例,實在太多漏洞。但神卻是要我們去思考,要我們如何明白甚麼才是神要我們明白的。守字面的意思太空洞了,沒有生命。

「惟喜愛耶和華的律法,晝夜思想,這人便為有福!」(詩篇1:2)
「因為這不是虛空、與你們無關的事,乃是你們的生命;在你們過約但河要得為業的地上必因這事日子得以長久。」(申命記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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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看這日比那日強;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樣。只是各人心裡要意見堅定。」(聖經.羅馬書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