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本:
v23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
v24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v25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呂振中:
Exo 21:23 若是有別的害處﹐就要以命償命﹐
Exo 21:24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Exo 21:25 以烙還烙﹐以創傷還創傷﹐以鞭打還鞭打。
וְאִם-אָסוֹן, יִהְיֶה--וְנָתַתָּה נֶפֶשׁ, תַּחַת נָפֶשׁ. 23
עַיִן תַּחַת עַיִן, שֵׁן תַּחַת שֵׁן, יָד תַּחַת יָד, רֶגֶל תַּחַת רָגֶל. 24
כְּוִיָּה תַּחַת כְּוִיָּה, פֶּצַע תַּחַת פָּצַע, חַבּוּרָה, תַּחַת חַבּוּרָה. {ס} 25
(תַּחַתtachath {takh'-ath}, 0478)的中文意思是「還」,英文意思:beneath, instead, under, for, as, with, from, flat, in the same place。
全是x tachath x/y tachath y/z tachath z……
(v26)「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v27)「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v26-27是接續v23-25,眼/牙的「價值」是自由。重點是「價值」。
(v28)「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他的肉;牛的主人可算無罪。」
(v29)「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v28-29則說牛主的「價值」就是他的責任,沒有盡責令他人死,所有沒有盡責「價值」就是他的死亡。
(v30)「若罰他贖命的價銀,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
(v31)「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必照這例辦理。」
(v32)「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
v30-32仍是說「價值」。
(v33)「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掉在裡頭,」
(v34)「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
(v35)「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他們要賣了活牛,平分價值,也要平分死牛。」
(v36)「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
v36以牛還牛,再出現tachath,用此結尾,即表示v23-36是一段。此段主要想說明連接上文,我們是要盡責的,雖然其代價是會很大的。付責任的抉擇是服事人一生的功課。
當我們選擇錯誤,可否不要說「我們也是凡人……」之類的說話,不如說「我們沒有依靠聖靈,來選擇和行了此錯誤的事。」
解釋不就是掩釋,越多解釋就是更多掩釋。服事有問題,做錯了決定,跟同工說:「我沒有依靠聖靈,做了錯誤的決定和事。」不是更好,不是付責任的抉擇嗎?
神寧願我們付上巨大的代價,卻要我們做一個負責任的人。付責任的抉擇,這樣就是事奉/敬拜了。
總結第二十一章:甚麼是事奉/敬拜?
凡事以「愛神」、「公義」、「尊重神」、「敬畏神」、「動機」、「付責任」再做標準,這樣就是事奉/敬拜了。
雖然困難重重,但仍要如此做抉擇和行,因為主也如此說:「你們要進窄門。因為引到滅亡,那門是寬的,路是大的,進去的人也多;引到永生,那門是窄的,路是小的,找著的人也少。」(馬太福音7:13-14)
當路(事情)可以給人選,人一定選容易走的路(事情)。但仍討主喜悅的我們又可以如此嗎?付代價的行動,才見真章,才知道你是否為主而活……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有人看這日比那日強;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樣。只是各人心裡要意見堅定。」(聖經.羅馬書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