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了解同性戀的特色,我們一定要看聖經案例──所多瑪城罪大惡極,終被天火焚城的故事。
聖經案例:「所多瑪」(創世記19:1-13)
話說兩名天使奉神差遺,進城查察所多瑪城的情況,好決定是否降罰。羅得不是「原居民」,亦對城中的惡行不以為然,只是總捨不得走,或者還妄想著自己能站立得著,以為可影響他人。這晚,他心緒不寧,坐立不安,更睡不著覺,同時間,他亦看到兩個陌生的人影:
「那兩個天使晚上到了所多瑪;羅得正坐在所多瑪城門口,看見他們,就起來迎接,臉伏於地下拜,說:『我主啊,請你們到僕人家裏洗洗腳,住一夜,清早起來再走。』他們說:『不!我們要在街上過夜。』羅得切切地請他們,他們這才進去,到他屋裡。羅得為他們預備筵席,烤無酵餅,他們就吃了。」(創世記19:1-3)
我們看羅得的焦慮,已隱約感到這城的罪惡,必是非一般的可怕。有多可怕呢?
「他們還沒有躺下,所多瑪城裡各處的人,連老帶少,都來圍住那房子,呼叫羅得說:「今日晚上到你這裏來的人在哪裏呢?把他們帶出來,任我們所為。」(創世記19:4-5)
經文說「他們還沒有躺下」,顯然已是深夜時分。藉此我們發現,這所多瑪城的人根本「無所事事」,一天到晚只在「等著犯罪」,所差的,只是幾時有不識死的「獵物」跑進城來。看呀!他們不是因一時惡慾而犯罪,而是為了犯罪而犯罪,是職業化、專業化的罪犯。
他們「城裡各處的人,連老帶少,都來圍住那房子」,人數之眾,大家可以想像嗎?所多瑪人要一起犯的又是甚麼罪呢?「任我們所為」,是甚麼都犯得來出,你想到的,想不到的,多麼變態的邪惡罪行,他們都有本事「創造」出來!──從犯罪的時間、人數、程度和形式上說,所多瑪人的犯罪「本事」,都可以說是「登峰造極」了。
「羅得出來,把門關上,到眾人那裏, 說:「眾弟兄,請你們不要做這惡事。我有兩個女兒,還是處女,容我領出來,任憑你們的心願而行;只是這兩個人既然到我舍下,不要向他們做甚麼。」眾人說:「退去吧!」又說:「這個人來寄居,還想要作官哪!現在我們要害你比害他們更甚。」眾人就向前擁擠羅得,要攻破房門。」(創世記19:6-9)
對於羅得「犧牲女兒」,我們不要離題爭論這對不對,為何這樣……等等。這個還可以想像得到的「大惡」,其「作用」,倒是讓我們可以清楚意想得到所多瑪人要犯的,必定是惡得難以想像的「惡事」。留意,這兩個天使是以「男性形象」出現的,故此,他們要犯的,簡言之,就是「集體雞姦」!結果呢?
「只是那二人伸出手來,將羅得拉進屋去,把門關上,並且使門外的人,無論老少,眼都昏迷;他們摸來摸去,總尋不著房門。二人對羅得說:「你這裏還有甚麼人嗎?無論是女婿是兒女,和這城中一切屬你的人,你都要將他們從這地方帶出去。我們要毀滅這地方;因為城內罪惡的聲音在耶和華面前甚大,耶和華差我們來,要毀滅這地方。」(創世記19:10-13)
最後,兩位天使二話不說,決定毀城。究竟,這晚所多瑪人犯了(或想犯)甚麼足以致死的大罪呢?──是「集體同性強暴」吧?對!但他們犯到這種程度,與「同性戀」的本質有關嗎?還是其他?
同性戀的真正可怕之處
同性戀是一種「大惡事」,這樣的惡事可以幹得出來,還有甚麼幹不出。
原來,同性戀絕不僅是「罪」的一種,而是眾多罪的「催化劑」及「誘發劑」(上文也曾提及)。心態上講,同性戀潛藏著非常強大的「反叛意識」,可以誘發出一切罪行;行為上講,同性戀帶有的強烈「官能刺激」,亦必定會導致越來越變態暴力的惡行,最終演成所多瑪城發生不可收拾的集體罪行。
人的性別是「明明可知」(對照上文說的羅馬書)的,是神作為創造主,留在我們身上最明顯的「印記」,是祂的主權與旨意的基本體現。可是,同性戀不管形式表現如何,卻是公然「反抗神的創造」,這與「反抗創造的上帝」這第一大罪,相差無幾,當中反叛神,任性自為的意識極其強烈。其他反叛意識相對較低的罪行,便「不足介意」了!
而另一方面,同性戀作為一種「非常異常」的性行為,無可避免地帶著十分強烈的官能刺激,根本不可能如想像般中途制止,「見好就收」,會惡化成所多瑪的「集體雞姦」行為,不過是遲早的事。
若不嫌簡化,我們甚至可以說,除了「反叛神」這罪根之外,一切人間的罪行,意識上,是始於同性戀的反叛心態;行為上,是終於同性戀的變態暴行。同性戀之為罪,是由一罪及於萬罪、由意識化為行動、由個人推及集體的關鍵樞鈕,一旦失守,便兵敗如山倒。聖經沒有興趣將同性戀拆分為甚麼類別層次,她卻嚴辭鄭重地警告我們:
縱容同性戀,等同認同人對神的公然反叛,等同將一切罪行合理化,最終必演成所多瑪式的集體行惡,以至罪無可赦,自招滅亡!
(未完,待續)
上文:同性戀(一):何罪之有?
參考網頁:俄巴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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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看這日比那日強;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樣。只是各人心裡要意見堅定。」(聖經.羅馬書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