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一):何罪之有?

前文說到雷曼兄弟來港招聘同性戀員工。其實還原基本步,同性戀何罪之有?是否跟平時的說謊,貪心,嫉妒……的罪同等?

聖經本是說得明白──同性戀確是罪,且「足以致命」,毫不含糊: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利末記18:22)
「無論甚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利末記18:29)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末記20:13)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哥林多前書6:9-10)

犯下同性戀,今生來世,都是死罪。不論甚麼「同性愛情」、「同性性交」、「同性傾向」……等。聖經都說是死罪。

但很特別,有弟兄提醒我們,聖經整體上確是將同性戀「定性」為罪,但作為罪,同性戀的「層次」,卻遠高於「一般罪行」,絕不僅是「個人行為操守」或「社會風氣」的問題。

綜觀聖經,同性戀絕不僅是「罪的一種」,而是:
  • 眾多罪惡的「誘發劑」或「催化劑」,
  • 人類心態反叛、行為敗壞至不可回轉的「分水嶺」,
  • 神審判降罰,或說人類末日將屆的重要「指標」!



保羅在羅馬書1:18-32中說出一個對罪非常獨到的看法。也將同性戀這種罪「提拔」到「一罪」之下「萬罪」之上的超然位置:

「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羅馬書1:18)
v18明說,先總述神對人的罪是多麼憤怒,下文則細解人是如何叫神憤怒如此。
「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裏,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將不能朽壞之神的榮耀變為偶像,彷彿必朽壞的人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羅馬書1:19-23)
原來,罪之根本,是人對神的叛逆,「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祂」,倒去跪拜各色各樣的假神偶像。「明知故反」地叛逆神,這是眾罪之本,也是最大的罪,肯定是罪中的「一哥」。但緊隨其後,敢稱「第二」的罪,會是甚麼呢?
「所以,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裏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馬書1:24-27)
在背叛獨一真神,跪拜邪神偶像這帶有「宗教淫亂」意味的「最大的罪」之後,緊隨其後,保羅不說其他,卻大篇幅將同性戀這種帶有「道德淫亂」意味的罪。為甚麼呢?寫完這兩種的大惡,才再寫出其他的罪行。
「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滿心是嫉妒、凶殺、爭競、詭詐、毒恨;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羅馬書1:28-31)
對其他眾罪,保羅只是一筆帶過,與上文對同性戀的大書特書,強力讉責,顯然大有分別。原因何在?

最後,保羅用v32總結人的叛逆程度,就是令神怒不可遏的原因:
「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羅馬書1:32)

外在罪行,只是這反叛意識的「落實」,內裡心中的背道(反叛意識),才是罪的根源。同時我們藉此段經文也不難發現「同性戀」的特殊地位,就是它處於「一罪之下」,「萬罪之上」。

由背逆神的「罪根」,演化為人間萬罪,同性戀似乎「擔當」了某種「中介角色」。原因何在?這極可能與同性戀這種罪之為罪的「特色」大有關連。

(未完,待續)

參考網頁:俄巴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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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看這日比那日強;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樣。只是各人心裡要意見堅定。」(聖經.羅馬書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