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服政府,積極順服?

有人為「信仰」與「政治」做了簡單又簡化的分類。但是,絕對可以幫助我們做一些簡單的思考。

轉載文章:

1.和信耶穌直接有關(如:禁止信耶穌、要求拜偶像、禁止禮拜⋯⋯) 
   這部份比較單純,聖經規定清楚,我們今天不討論。

2.和信耶穌無直接相關(如:多數政治議題)
  1. 不順服政府,公開積極反對(如:革命、示威、抗議⋯⋯。美國黑人民權運動)
  2. 不順服政府,暗中積極反對(如:納粹德國時,不公開反對政府,但私下窩藏猶太人)
  3. 不順服政府,消極反對(如:納粹德國時,不幫助猶太人,但也不去檢舉猶太人、不去做任何對猶太人不利的行為)
  4. 順服政府,積極順服(如:納粹德國時,身為警察,積極抓猶太人)
  5. 順服政府,消極順服(如:納粹德國時,身為警察,消極抓猶太人)
  6. 順服政府,逆來順受(如:門諾會主張和平,寧可犧牲生命也反對暴力)
  7. 完全不過問政治,離世獨居(如:阿米胥人(Amish))
這裡面比較麻煩的是第4點「順服政府,積極順服」,多爭議。這種狀況,很容易出大問題。由於政府不是無罪無誤的神,而是有罪有誤的人,所以,一旦我們對政府的順服,變成『照單全收』,而且『積極順服』時,一旦政府犯錯,我們也會變成在政府的惡行上有份。二次大戰時的納粹德國、軍國日本,那種積極順服政府的行為,我想,應該沒太多信仰良好的基督徒會認同。

除了「順服政府,積極順服」這種比較不合宜以外,其他各種狀況,我們基本上都必須予以尊重,不要太快去定罪任一種型態,更不應隨便隨政府起舞。畢竟,相對領域的東西,基督徒有權依照個人領受去決定採取哪種方式。可是,一旦變成『順服政府,積極順服』這種模式時,我們恐怕就不能說大家也要尊重此種模式了。因為,這種模式非常危險,而且歷史已經證明錯誤連連了。

有個故事,值得我們省思:
有位東德士兵射殺一個東德人民,這人翻越柏林圍牆,企圖投奔西德。後來德國統一後進行審判時,
士兵辯護的理由是---------我是士兵,必須服從,盡忠職守,所以射殺逃脫者無罪。
法官判罪的理由是--------你是士兵,必須服從,所以不能不射殺;可是,你可以射不準,這是你自己可以決定的,所以你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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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看這日比那日強;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樣。只是各人心裡要意見堅定。」(聖經.羅馬書14:5)